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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更新時間:2020-09-30 17:40:28  |  來源:  |  點擊次數:5265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程度,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文明行為的促進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統籌推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落實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的促進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共同促進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投訴。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為規范

                                    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三)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肅精神;

                                    (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準則、行業規范、行為公約和其他文明行為準則。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活動、個人活動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等設施設備,不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

                                    (四)參加集會, 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不影響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恪盡監護責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進、乘坐扶梯靠右側站立;

                                    (七)購買商品或者等候服務遵守秩序,依次排隊;

                                    (八)不在禁煙場所(區域)吸煙;

                                    (九)不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

                                    (十)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

                                    (十一)不高空拋物,防止高空墜物;

                                    (十二)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廁,愛護公廁設施;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四)不隨意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

                                    (五)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

                                    (六)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七)遵守飼養畜禽的有關規定;

                                    (八)文明祭掃,不在非指定公共場所拋灑、焚燒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通過有交通信號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得強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單車、共享汽車等應當在規定區域停放,嚴禁惡意損壞、拋棄;

                                    (五)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自覺禮讓行人,停放車輛規范有序,服從管理;

                                    (六)駕駛機動車應規范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向車窗外拋灑物品;

                                    (七)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不得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文明旅游,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規定,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

                                    (二)保護生態環境,不破壞、毀損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旅游資源;

                                    (三)愛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有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行為;

                                    (四)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鄰里友善、團結互助,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亂搭亂建,不在建筑物的陽臺外、窗外、屋頂、平臺、外走廊、樓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占用小區綠地、空地飼養家禽、種植蔬果花卉等;

                                    (二)愛護共用設施設備,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車位;

                                    (三)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安裝空調和排煙設施,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四)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不在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就醫秩序和醫療場所有關規章制度,尊重和服從醫護人員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滋事,不得危害醫護人員人身安全,不得損害醫護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園聚眾滋事,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防止校園欺凌現象發生,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不購買、食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動物。

                                    第十九條公民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當自覺遵守有關公共衛生防疫的規定,并接受相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飼養犬只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養犬:

                                    (一)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束犬鏈牽領,主動避讓他人,不得進入禁犬區域;

                                    (二)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三)管理好所養犬只,防止干擾他人生活。

                                    飼養其他寵物,應當管理好所養寵物,避免干擾他人生活。

                                    第二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履職盡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從事社會服務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教育、醫療工作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文明執業;

                                    (二)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金融、通信、物業、物流等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行業規范、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三)公共交通工具駕駛人員應當遵守職業規范,按照規定班次、線路行駛, 不得追逐競駛、串線運營、甩客宰客,不得損害乘客合法權益、危害乘車安全;

                                    (四)旅游從業人員不得強迫游客購物并私自安排旅游項目;不得對游客有侮辱、謾罵、威脅、毆打等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等,防止或者減少渣土、揚塵、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等影響市容市貌和環境質量。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等提示牌。

                                    機場、車站、碼頭等應當規范設置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置醒目導向標志,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場站引導管理,維護正常秩序。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游設施設備,科學合理設置游覽導向、服務規范、注意事項等標志;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游秩序,及時勸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參觀游覽。

                                    第三章 倡導鼓勵

                                    第二十四條倡導鼓勵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播和普及活動,提升文明素養。

                                    第二十五條倡導尊老愛幼,尊師重教,團結友愛,互幫互助。

                                    第二十六條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建立志愿服務組織,拓寬志愿服務領域,創新志愿服務方式。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八條倡導鼓勵個人依法無償獻血、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

                                    第二十九條倡導孝老愛親、家庭和睦、勤儉持家,樹立良好家風。

                                    鼓勵和提倡婚嫁文明,自覺抵制高額彩禮,反對鋪張浪費。

                                    鼓勵和提倡節儉喪葬,自覺抵制大操大辦。

                                    第三十條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文明就餐,不鋪張浪費,使用公筷公勺取餐,推行分餐制;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熱愛學習,崇尚科學,情趣健康,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倡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擁軍優屬、崇尚英烈等活動,積極參與扶貧、濟困、助學、助殘、救孤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其工作人員、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表現突出的應當予以鼓勵表彰。

                                    第三十三條鼓勵在求職招聘、享受社會服務等方面,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受到表彰的組織和個人予以優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作為評選推薦條件。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文明程度指數測評。

                                    第三十五條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治理。

                                    第三十六條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規范信用信息的歸集、存儲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范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過程中,應當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鐵、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開展從業者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作用。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殯葬改革。

                                    第四十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督促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范,將文明行為考核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第四十一條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標準,督促引導有關單位制定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服務標準,開展文明服務評比活動。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數字化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實施居民公約、村規民約、業主公約,引導文明行為,勸阻不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視頻或者照片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負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不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的,違反規定泄露投訴人、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在禁煙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破壞公廁衛生,隨地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在建筑物、構筑物、地面等公共設施上涂寫、刻畫、噴涂、粘貼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破壞公廁設施的;違反第三項規定,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的;違反第五項規定,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的;違反第六項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違反第七項規定,不遵守飼養畜禽有關規定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攜帶犬只外出進入禁犬區域,未按規定使用束犬鏈,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攜帶寵物強行進入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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