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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河長辦印發河湖健康評價指南(試行)
                                    更新時間:2020-09-08 16:58:00  |  來源:甘肅省水利廳網  |  點擊次數:4639次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要求,指導各地做好河湖健康評價工作,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組織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等單位編制了《河湖健康評價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并于近日印發。

                                    河湖健康評價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內容,是檢驗河長制湖長制“有名”“有實”的重要手段,是各級河長、湖長決策河湖治理保護工作的重要參考。該《指南》結合我國國情、水情和河湖管理實際,基于河湖健康概念從生態系統結構完整性、生態系統抗擾動彈性、社會服務功能可持續性三個方面建立河湖健康評價指標體系與評價方法,從“盆”、“水”、生物、社會服務功能等4個準則層對河湖健康狀態進行評價,有助于快速辨識問題、及時分析原因,幫助公眾了解河湖真實健康狀況,為各級河長湖長及相關主管部門履行河湖管理保護職責提供參考。

                                    關于評價組織。河湖健康評價工作,由省、市、縣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河湖健康評價報告,報經同級河長、湖長同意后,可向社會公布。

                                    關于評價單元。河流健康評價可以整條河流為評價單元,也可以省、市、縣、鄉級河長所負責的河段為評價單元;根據評價單元長度,一個評價單元可以劃分為多個評價河段,通過分段評價后,綜合得出評價單元的整體評價結果。湖泊健康評價原則上以整個湖泊為評價單元,可以通過分區評價后,綜合得出湖泊的整體評價結果。同一省份內的跨行政區域湖泊,原則上由共同的上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健康評價;跨省級行政區域湖泊,有關省級河長制辦公室組織評價后,由流域管理機構予以統籌。

                                    關于評價指標?!吨改稀反_定的河湖健康評價指標體系具有開放性,既可以采用全部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反映河湖健康總體狀況,也可以選用準則層或指標層中的部分內容進行單項評價,反映河湖某一方面的健康水平。

                                    關于結果運用。河湖健康評價結果,是有關河長、湖長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治理保護工作的重要參考。通過河湖健康評價,查找問題,剖析“病因”,研究提出對策,作為編制“一河(湖)一策”方案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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